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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唐山律师之子女有权要求变更约定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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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年09月25日 浏览次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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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律师讲述案情:严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其子小严现为一名中学生。一九八八年十月,严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王由严某抚养,王某以每年支付抚养费三百二十元至小王十八岁止,共计五千七百六十元,一次性给付。之后,王某又与她人结婚,严某一直未再婚并将小王的姓名变更为小严。二○○○年九月,小严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学费一点一万元,而王某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且严某所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严某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小严的监护人身份多次要求王某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某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加以拒绝。在协商无果后,小严一纸诉状将生父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学费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三年高中学费三千元及生活费七千二百元,合计二万一千九百八十元。
  唐山律师案情分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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