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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由于其承兑期限较长、便于往来结算、可避免占用企业资金等特征,在经济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如果汇票遗失或者被窃,就会涉及数量较多的当事人,并且为持票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越秀法院民二庭王丽娟法官提醒使用汇票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不要预先在#处加盖背书人签章及法人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预先在汇票#处加盖背书人签章及法人印鉴,那么拾到汇票或者窃取票据的人,在#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上自己的名称,就会构成汇票在形式上的连续性,往往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第二,汇票丢失了应当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等,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那么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同理,如果发现自己持有的汇票被公示催告,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而且要注意的是,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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