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主页 | 商家登陆(注册) | 今天日期:2024-11-23 |
联系人:姚总 手机:13385450692 <给我发短信 >点击拨号< (联系我时,请告知本信息来自万维商机网!) |
|
主页:zgzc999.epyes.com | |
电话:0535-2158156 <点击拨号 | |
微信:,QQ: <点击发短信 | |
邮箱:zgzc999@163.com | |
地址:山东烟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5号振华国际东1103 |
烟台专利申请如何维权,在这个知识产权都被重视的时代,还是免不了被一些人侵权,导致丧失一些利益,那么专利权人应该怎么维权呢?#先要明白以下几点,侵权行为是如何判定的。
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是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要部是产品中#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实践中,对要部确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直接陈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法院确定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内容是确定要部的基本原则。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要部;在权利的授予阶段,审查人员也只注重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公告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不会明确划分出哪些是专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
相同或近似: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
电话:0535-2158156手机:13385450692联系人:姚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5号振华#东1103
本页面位置:http://detail.epyes.com/ihtml9/225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