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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特种设备申请安装取证分类+代理特种设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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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服务:压力容器许可证,压力管道资质,电梯安装资质
更新时间: 2013年01月17日 浏览次数: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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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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